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平顶山市实验高中学生社团管理条例
平顶山市实验高中学生社团管理条例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,深化素质教育,落实我校“为学生终身幸福奠基,为社会整体进步育人”的教育理念,推动学生社团向规范化、多元化和可持续发展,提高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,依据有关规定,特制订本条例。
第二条:社团是本校学生自愿组成的学生群众性团体,学生社团由校团委统一管理。
第三条: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:
(一)促进我校广大同学德、智、体、美、劳全面发展;
(二)积极开展第二课堂活动,引导同学养成各方面的兴趣爱好,鼓励同学发挥自身特长;
(三)开阔同学的知识视野,引导同学完善知识结构,提高动手能力与技能水平;
(四)切实配合学校中心工作,组织开展健康有益、丰富多彩的活动,加强校园文化建设。
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和变更、注销
第四条:社团登记成立时,均需按照理论学习、学术科技、文娱体育、志愿服务等类别进行申请。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。
第五条:成立新的学生社团组织,至少应有5个发起人。向校团委提出成立申请,发起人应当向提交下列文件:
(一)成立社团申请书(包括筹备情况说明);
(二)章程草案;
(三)《平顶山市实验高中社团审批表》和《平顶山市实验高中社团负责人基本情况登记表》。
第六条: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基本事项:
(一)社团名称;
(二)社团类别;
(三)社团宗旨、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;
(四)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、义务;
(五)组织管理制度、管理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;
(六)负责人的条件、权限和产生、罢免的程序。
第七条 校团委在收到社团成立申请材料之后的一周之内,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,并送交学校领导复审,得到批准后,给予答复,并在适当场合向全校宣布该社团正式成立。
第八条: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、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,应及时向团委申请。
学生社团修改章程,应及时报团委核准。若发现社团登记事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,有权停止该社团活动。
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,应当在报批后尽快以公告形式宣布。
第九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学校有权提出限期整顿或宣布该社团终止。
一、 领导班子瘫痪,三个月无活动者;
二、 虽有零散活动,但参加者甚少(10人以下)而无任何积极影响者;
三、 进行与本社团宗旨不符,与学生身份不符的活动而不服从管理者;
四、 进行违反法律和校纪活动者。
五、 未及时登记注册,不服从学校管理者。
第三章 社团活动管理
第十条 校团委对学生社团的日常活动实行“发起申请、成立审批、招募新人、注册登记、活动监管、展示评价”六个环节的全程管理,对一些重大活动采取先审批再活动的管理方法。
第十一条 正式成立的社团从登记注册之日起,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向校团委登记注册,并递交新学期工作计划,随后在校团委的指导下,按照计划定期开展活动。
第十二条:各社团的一切活动,应在纪律、规范允许的范围内开展,各社团组织除常规活动之外的各级各类展示活动、外出活动和对外交往联系工作,须事先报请学校批准,否则一律作为非社团活动,学校将酌情处理。
第十三条 校团委按学生干部标准对社团负责人进行挑选、培养和管理。
社团负责人通过民主推选并报学校批准相结合的方式产生。
每届任期一年,连任不得超过两届,中途更换须按民主选举程序进行。
在特殊情况下,由校团委在征得党组织的同意、并征求社团成员意见的基础上,可以指定临时负责人。
社团负责人应具备的条件是:热心社团工作并有一定的组织能力、政治思想强,学习成绩优良。
有下列情况之—者,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:
(一)在校期间曾经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;
(二)德、智、体各方面造成不良影响者,学业成绩偏低者;
(三)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。
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社团必须坚持学有余力的原则,对于学习上达不到基本要求的学生,一般不宜参加,已参加者,应劝其退出。
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的日常活动经费,原则上自行筹备。学校对社团举办的具有一定水准和良好影响的活动,酌情给与支持。
第十六条:各社团每学期至少召集三次本社团成员活动,并向校团委上交活动实录。
第十七条:社团招收新社员的工作情况,应及时向报校团委备案。
第四章 社团活动的评价
第十八条 每学年末,学校根据社团活动总体情况,对于模范履行社员或会员义务,对社团的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个人,由学校给予奖励。
奖励分为个人(评选社团优秀干部、社团积极分子)和集体奖励(评选优秀社团)两种。
第十九条 高中期间,学生参加社团经历的表现将如实反映在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实施情况,对于表现优异者进行综合实践学分认定,附入学生个人学业档案。
第五章 附则
第二十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校团委。
平顶山市实验高中
二〇〇九年十月


